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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价值核查:风险迹象、海关查询及如何通过文件证明价格

指南

即使您并未违反任何规定,海关也可能对申报价格产生怀疑:只要价格低于同类商品,或者整套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就足以引发怀疑。 届时海关将要求提供文件和书面说明,而答复期限将以小时和天为单位计算。下面我们将详细解析:根据现行规定,这种核查机制是如何运作的;哪些文件能证明价格的合理性;以及如何准备答复。 此外,我们将单独说明欧经委员会(EEC)具体提议修改哪些内容:这目前仅为草案,并非现行规定。


简而言之:哪些规定已生效,哪些目前仅为草案

为避免将现行法律与提案混淆,请在脑海中明确区分二者。本文的结构也体现了这一区分。

什么截至2026年10月3日的现状
海关要求提供价格相关文件及书面说明的权利已生效。 《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EAEU Customs Code)第313条和第325条,《关于海关价值海关监管特点的规定》(欧亚经济委员会2018年3月27日第42号决议)
不真实价值特征清单及需索取文件清单现行有效。该《规定》第5条和第8条;特征清单为开放式(“特别是”)
在核查完成前,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放行货物现行有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法典》第121条,以该条规定的条件为准
关于海关价值数额的新认定标准、新的说明类型、对说明的强制性文件佐证草案。欧亚经济委员会(EEC)委员会尚未通过该决议。公众意见征询期为2026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
生效日期仅在草案获得通过的情况下:自决定正式公布之日起30个日历日后

价格水平低本身并不构成违规:这仅是提出质询的依据,而非追加征税的依据。 只有无法证实的不真实价格才构成违规。因此,进口商的所有工作归根结底只有一点:预先备好能明确说明该价格具体来源的文件。

监管的基础:规范及其作用

海关价值核查(KTS)旨在核实:您是否正确选择了并应用了价值确定方法;是否准确计算了价值结构和金额;以及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文件得到证实。 这一点在《欧亚经济联盟关税法典》第313条第1款中已有明确规定。 该条第2款目前已允许海关要求申报人就影响价格形成的因素提供书面说明。也就是说,“以书面形式解释价格”这一理念本身并不新鲜,欧经委员会的草案只是对其进行了具体化。

规范内容概述
《欧亚经济联盟关税法典》第39条(方法1)如果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海关价值即等于交易价格:买方权利不受限制;价格不取决于不予考虑的条件;卖方无权获得后续收入的一部分;买方与卖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该关联关系未影响价格
《欧亚经济联盟关税法典》第40条哪些项目应计入价格(运至目的地、保险费、许可费、中介报酬、包装费、买方免费提供的原材料和研发成果等),哪些项目不计入价格。 附加项仅基于真实、可量化且有文件证明的信息进行计算
《欧亚经济联盟税法典》第313条成本控制的特点;不真实性的认定标准由欧亚经济委员会(EEC)确定
2018年3月27日欧亚经济委员会(EEC)第42号决议及规定价值不真实性的特征(第5款)、所需文件清单(第8款)、文件缺失原因说明(第10款)、价值被视为已接受的条件(第11款)
《欧亚经济联盟税法典》第325条在放行前启动的文件和信息核查:合理请求、答复期限、提供担保后放行、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的决定
《欧亚经济联盟关税法典》第326条货物放行后启动的核查
《欧亚经济联盟关税法典》第112条申报单信息的变更:应申报人申请或根据海关要求及决定

关于方法1的“核心”运作机制以及可能产生的附加费用,我们在关于海关价值调整和担保放行的文章中已作过详细解析:其中更详细地介绍了抵押、担保及对决定的申诉。 本文将从另一个角度切入:哪些情况会触发核查、海关具体要求说明哪些内容,以及如何提供证明。如果问题源于货币换算,请参阅关于支付汇率的分析;关于价值中包含的军事风险保险,另有一篇文章专门探讨。

关于准备审核文件的实际问题,我们将在海关清关章节中予以解答;而关于价值确定方法的总体逻辑,建议您查阅词汇表:海关价值确定方法。

海关价值核查:风险迹象、海关查询及如何通过文件证明价格

合同价格必须通过文件来证明,而不能仅凭发票

何时启动价值核查:风险迹象

每份报关单都会以某种形式进行价值核查,但当发现价值确定存在不实迹象时,核查将进一步深入。 《规定》第5条“特别”列举了这些迹象,也就是说该清单并非穷尽式:海关亦有权依据其他情况进行判断。 在此过程中,海关将利用其掌握的、与您的交易尽可能相符的信息(《规定》第3条): 涉及相同及同类商品的交易数据、交易所报价和指数、拍卖价格、价格目录。 其信息来源广泛:贸易代表处、政府机构、行业协会、运输和保险公司、供应商及生产商、互联网(第4款)。

《规定》第5款所指的特征这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应提前准备哪些材料
文件内部信息、不同文件之间或与信息系统数据不一致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报关单及海关数据库中,关于重量、数量、品名、货号、金额等信息的差异在提交报关单前逐行核对整批货物;商品名称和计量单位应保持一致
价格低于在可比进口条件下相同或同类商品的价格主要价格信号。比较需在可比的进口条件下进行;《规定》未明确“可比性”的具体构成,因此提前了解自身差异很有帮助价格差异的原因:与生产商的直接合同、批次规模、折扣、库存、季节性因素;需提供书面证明
价格低于交易所报价、指数、拍卖价格或价格目录所显示的价格适用于具有交易所价格的商品:金属、原材料、谷物、化工产品根据合同签订日当天的报价计算价格,并注明来源及折扣或溢价
价格低于构成该商品的各组成部分的价格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总和”高于成品价格生产商成本核算、组件价格表、说明(自产原材料、采用不同工艺)
卖方与买方存在关联关系,且价格低于独立第三方之间的价格关联关系本身并不导致价格不可接受(《欧亚经济联盟税法》第39条第4款),但会引起更多关注所有权结构文件、与独立买方的交易记录、基于核查指标的计算(详见下文)
有理由认为成本结构未得到遵守价格中未包含或未完全包含特许权使用费、运输费、保险费等费用许可协议及付款计算、承运人发票和保险单、各批次费用分摊情况

重复供货的例外情况。该《规定》第6条规定,若商品系根据此前已进口过同类商品的合同进行进口,且同时符合相关条件,则可免除“迹象”要求。 其中包括:货物相同且交易条件未变,与上次相同的已查明情况,同时上一批货物已采用方法1,且经核查确认信息真实、完整, 在同一海关管辖区域内申报,并在申报单中注明先前申报单的编号及商品序号,自先前商品放行之日起的时限不得超过风险管理系統规定的期限,且不得超过180个日历日。 如果您定期运输同一批货物,有意识地建立此类“历史记录”并正确填写相关信息是很有意义的。

放行前的核查流程:申请、时限、保障措施

下文是根据《欧亚经济联盟关税法典》第325条关于放行前启动的核查流程图。 时限和程序依据《法典》文本规定,该文本以本文撰写之日发布于法律参考系统中的版本为准;在处理具体请求前,请核对最新修订版以及请求中指明的时限。

  1. 申请。 如果提交的文件未包含所需信息、无法证实申报内容,或存在不真实迹象,海关有权要求提供商业、会计及其他文件,以及书面说明(第325条第4款)。
  2. 对查询的要求。查询必须有充分依据:应列明导致相关信息被视为未经证实或可能不真实的迹象清单、所需文件的清单以及时限 (第325条第5款及《规定》第7款)。若请求中未包含上述内容,则应向检查员进一步确认。
  3. 答复期限。若所请求的信息影响应纳税额且放行期限已延长,则答复须在延长期限届满前至少1个工作日提交。 对于与申报表一并提交的文件以及不影响税款的信息的查询,时限较短:应在签发截止时间前4小时或2小时内作出答复(第325条第7款)。 根据第119条规定的签发期限:一般为4小时;若涉及文件查询,则最迟应在登记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且可延长。
  4. 一套文件。每项请求的文件应以一套形式同时提交(第325条第9款)。可随同这些文件一并提交其他文件和说明以证实其真实性,无需等待第二次请求。
  5. 提供担保放行。若无法在放行期限内完成核查,海关将根据第121条通知放行可能性。为此,需缴纳申报单中计算的税款,并提供海关计算并通知您的金额作为担保。 特别是,如果申报人属于授权经济运营商,则无需提供担保;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海关代理人,则有单独的规定(第121条)。
  6. 放行后的文件。如果货物依据第121条放行,缺失的文件可在放行后提交,但须在报关单登记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完成(与货物原产地相关的情况除外)。 核查应在提交文件之日起或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完成(第325条第14款)。
  7. 补充要求。如果核查依据未减少,海关有权在该期限届满前要求提供补充文件和说明; 答复期限自请求登记之日起不超过10个日历日,且在此期间核查期限予以暂停(第325条第15–16款)。
  8. 结论。若文件证实了申报信息,则货物予以放行或担保应予退还(第10款和第19款)。 若文件未能证实相关信息、未消除核查依据或未按时提交,海关将根据现有信息依据第112条作出修改申报信息的决定(第11、17、18款)。 就货值而言,这意味着将根据新的计税基础重新计算应缴税款。
  9. 拒绝放行。如果未按时提交所要求的材料且未满足第121条的条件,海关将依据第125条拒绝放行(第325条第8款)。

放行后启动的核查依据第326条进行:海关有权要求并获取文件和信息,且决定应按照《海关法典》规定的程序作出。 该规定适用于价值核查,无论该核查是在放行前还是放行后启动(《规定》第2款)。

核对供货及结算文件夹:准备报价文件

可要求提供哪些材料及所证明的内容

《规定》第8款列出了文件和信息的示例清单,包括书面说明。海关将根据查明的迹象、交易条件、商品特征及声誉来确定需要索取的内容(第7款)。 我们将该清单按内容进行分类。

类别第8款清单包含的内容这能证明什么
价格参考制造商的价目表和商业报价;销售相同及同类商品的卖家的价目表、报价和要约;按品牌、型号、商品编码分类的价格信息您的价格是否处于市场区间内,或因可解释的原因而有所不同
交易执行付款凭证;装箱单;发货国报关单(如在该国办理);货物入库的会计凭证合同价格即实际支付金额,且货物与申报内容一致
欧盟内部市场根据相关合同,将进口的同类同质商品在欧盟境内销售销售价格不得与申报价值相矛盾
折扣及商品特性关于折扣依据和条件的说明;有关技术参数、质量、声誉及其对价格影响的文件商品价格较低的原因:批量、过时型号、质量差异
物流及附加服务关于运输、装卸、转运的文件;进口后的安装、组装及维护费用(预算、时间表、验收单)成本结构:价格中包含哪些内容、哪些是附加费用、哪些是依法单独列示的
各方之间的关联证明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该关联关系未影响价格的文件:表决权股份、与独立买方的交易、针对相同及同类商品采用第4和第5种方法确定的价格、销售情况交易价格在海关目的上的可接受性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知识产权付款的会计凭证与商品相关且作为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是否已计入
其他任何文件和信息,包括从其他方(如制造商、承运人、卖方)处获得的一切能说明交易及价格的内容

此外,《规定》第10条专门保护确实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申报人。作为原因说明,可接受以下证明:所要求文件不存在或不适用于该交易,或者文件持有人拒绝提供文件或未予答复。 因此,供应商的拒绝和沉默均需留存记录:包括索取函、回复函、往来信件以及发送确认凭证。

“情况——如何证明——该怎么做”对照表

本表格综合了《欧亚经济联盟关税法典》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以及《条例》第8至10款的内容。“应采取的措施”一栏是我们提出的实践建议,而非正式文件文本。

情况如何证明应采取的措施
价格低于同类商品制造商的价格表或报价单、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关于价格协商的往来函件、有关采购量、折扣及交货条件的文件附上注明来源的对比资料,并说明贵方的条件有何不同(采购量、直接采购、库存)
卖方提供的折扣关于折扣依据和条件的文件(合同附件、函件、促销活动),以及最终价格的计算需证明该折扣已纳入交易条款,且不取决于无法量化的影响因素(第39条第1款第2项)
来自更大批次的产品整批货物的合同、分批发货的规格说明展示按比例计算的价格(第39条第3款)
卖方与买方存在关联所有权结构信息;与独立买方按可比价格进行的交易;采用方法4和5确定的相同或同类商品价格(可比数据)证明关联关系未影响价格。参照值应由贵方主动采用(第39条第8款);销售层级、数量及附加费用的差异需以数据形式呈现(第7款)
商标、专利、许可及特许权使用费许可协议、发票、付款凭证、计算表需确定相关款项是否与进口商品相关,以及是否属于销售条件。 若商品在欧盟境内的复制权费用以及分销或转售权费用并非销售条件,则不予计入(第40条第1款第7项)
运输、装运、保险承运人和货运代理的账单、保险单及保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规定的交货条款核查至欧盟境内目的地前的费用是否已全额计入(第40条第1款第4–6项),且进口后的费用未计入价格
买方已向卖方提供原材料、模具、图纸或设计方案加工或供应合同、移交文件、成本分摊计算加上买方提供的价值(第40条第1款第2项);若无可量化数据,则不适用方法1(第40条第3款)
中介报酬、包装、容器代理合同、交接单、发票、包装单据加上向中介和经纪人支付的报酬(不包括向本国代理商支付的在联盟境外提供服务的采购报酬)、包装和容器费用
进口后的安装、组装或维护费用已包含在价格中预算、工作计划、验收单、合同中的分项金额将费用从价格中单独列出,予以申报并提供书面证明,则该费用不计入成本(第40条第2款)
付款逾期或付款期限发生变更关于变更期限的补充协议、与卖方的往来信函、付款凭证准备书面说明原因(现行清单中海关可能要求提供付款文件;其中未单独说明付款期限,这是草案中的建议)
款项支付给第三方卖方提供的包含账户信息的函件、让与协议或委托书、付款凭证证明付款已“向其他方代卖方”完成(第39条第3款),且已计入价格
缺少所需文件证明该文件不存在、不适用,或持有人拒绝提供或未予答复根据《规定》第10款提交说明,并附上往来信函

回复请求的流程

  1. 记录询问的日期和内容。确定其中列举了哪些特征、要求提供哪些文件,以及需在何时前作出答复。如果询问中未列明特征或清单内容不明确,请以书面形式向检查员寻求澄清。
  2. 评估是否来得及。若来不及,请立即根据第121条商讨放行事宜:海关将通过计算确定担保金额。切勿拖到最后一刻:准备现金担保或银行保函需要时间,且预付账户中的资金需提前备妥。
  3. 逐一分析各项特征。针对每项列出的特征,准备相应的答复和证明材料:价格特征——进行比较并说明;结构特征——计算加成部分;关联性特征——提供核对数值的文件。
  4. 将文件整理成一套。应要求提交的文件须立即且完整地提交(第325条第9款)。为证实真实性而提供的补充文件可附在同一套文件中。
  5. 撰写书面说明。简明扼要、切中要点:说明商品性质、卖方选择方式、价格协商过程、定价依据及佐证依据。每项论点均需引用所附文件。
  6. 若无相关文件,请说明原因。根据《规定》第10款:文件不存在或不适用,或者持有人拒绝提供或未予答复。请附上请求函及回复,或证明未收到回复的文件。
  7. 核对数据的一致性。说明、申报单、发票、付款凭证及附加费计算中的数字必须完全一致。任何一项不符都将使您回到第一个审查要点。
  8. 提交答复并保留提交凭证。答复须在请求中指明的期限内提交,该期限由第325条规定;逾期将影响放行及最终决定。
  9. 在决定修改信息时,请对其实质内容进行评估。如果答复未被采纳,请核查该决定的合理性、重新计算结果以及申诉的可能性;关于担保放行和争议的程序,我们已在关于更正的资料中进行过说明。

最好在首次交货前就明确分工:由谁接收申请(申报人或海关代理)、由谁负责供应商的文件、由谁签署说明。这样就不会因公司内部的往来沟通而耽误时间。

欧亚经济委员会(EEC)草案:与现行规定相比有哪些变化

欧亚经济委员会(EEC)委员会关于“修订《关于对进口至欧亚经济联盟(EAEU)海关辖区的货物进行海关价值核查的特殊规定》”的决议草案已发布在欧亚经济委员会法规草案门户网站上。 讨论期为2026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据欧亚经济委员会说明,该草案旨在完善价值核查程序:海关将要求并分析书面说明,以核实申报价值。 该举措已被纳入《欧亚经济之路》路线图(举措1.10.2.4)。 若该决议获得通过,将在正式公布后30个日历日内生效;欧经委员会预计不会给企业带来额外成本。

《条例》条款现行规定草案建议
3. 海关提供的比较信息关于相同和同类商品的交易信息;交易所报价、指数、拍卖价格、目录增加此类商品的关税价值信息,以及进口至联盟境内的同种、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信息
4. 信息来源贸易代表处、成员国政府机构、组织、协会、承运商、保险公司、供应商、互联网补充非联盟成员国的政府机构
5. 不可靠性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在可比条件下,价格低于同种或同类商品;低于交易所基准价;低于零部件价格;存在关联关系且价格过低;违反成本结构新增特征:与在可比进口条件下相同或同类商品的关税价值相比,其关税价值较低
8. 索取文件海关机关“可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包括书面说明若此前未提交,则“应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包括书面说明;清单的确定应参考第5点和第7点
8. 生产商的价格文件生产商的价目表及其商业报价生产商的价目表、商业报价及要约
8. 在联盟内的销售价格在联盟境内销售商品的合同此外还包括发票、装箱单、结算单和(或)销售价格的经济论证
8. 新型说明文件有关于折扣依据的说明及其他文件;没有关于价格差异原因的专门说明关于价格与同类及同质商品、交易所报价、指数、拍卖价格、目录价格、组件价格存在差异原因的说明; 关于交易情况(卖方选择、价格协商、交货及付款条件);关于付款期限变更的原因,包括针对先前交货的情况(若货物未按合同期限付款);关于生产、运输、销售和销售的其他说明
新增第8-1条。说明的确认无直接要求说明须以文件形式予以证实:与卖方的往来函件(包括初步函件)、附有来源(包括互联网)的国际价格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文件
新增第9-1条。总结相关后果由《欧亚经济联盟关税法典》第325条(第11、17、18款)规定如果文件和说明未能消除可疑迹象、未能解释原因或未能证实货值完整性和真实性,海关将根据现有信息,依据《欧亚经济联盟关税法典》第112条发出要求(作出决定),要求修改申报单中的信息

我们的评估(非法案原文):实质上,该草案并未赋予海关任何根本性的新权利。要求提供书面说明的做法,现行《海关法典》第313条和第325条已有规定,而未提交说明的后果已在第325条中明确列明。 新之处在于具体化:明确了说明的主题(特别是付款期限和交易达成情况),并明确要求提供文件予以证实。实际上,这意味着“就实质内容作答但未提供文件”的做法将变得更加不可接受。

关于该草案需注意:经讨论后文本可能发生变更,截止日期可能推迟,甚至可能无法通过该决议。媒体上关于“进口商品将涨价”的标题,是二次媒体的解读,文件本身并未得出此类结论。 如果您有任何意见,可在2026年10月23日前通过欧经委员会法规草案门户网站提交。

发货前在仓库根据装箱单对装有纸箱的托盘进行核对

进口商的常见错误

这些是基于实践和法规逻辑的观察,而非统计数据。

  • 在收到请求后才准备文件。回复时间以小时甚至天为单位计算。出口申报单或工厂报价单很少能在一天内收到。
  • 提交零散文件。法律要求根据要求提交完整的一套文件(第325条第9款)。“零零碎碎”地提交文件意味着浪费时间并丧失信任。
  • 未能理顺“合同—技术规格—发票—付款”的链条。通过第三方账户付款、价格与技术规格不符、发票与付款未关联——这些都是引发质疑的常见原因。
  • 忽视成本结构。未计入特许权使用费、运至欧盟边境的运输费、保险费、中介佣金,以及免费提供的材料和研发成果。
  • 提供笼统的说明。“市场价”这一说法若无比较数据和来源依据,则毫无说服力。必须提供具体数字、文件及参考来源。
  • 在没有书面依据的情况下更改付款期限。补充协议和原因说明应在提出请求之前就已存在,而不是在请求之后才出现。
  • 未记录供应商的拒绝。若无法获取相关文件,则《规定》第10条仅在有以下确认依据时有效:询问函、答复函或默认证据。
  • 未预留保证金。若账户余额不足,以保证金形式放行货物将与文件不齐全的情况一样受阻。
  • 混淆“低价”与“违规”。如果价格有合理解释且得到证实,则无争议;如果解释存在但缺乏文件,争议几乎不可避免。

“价格档案”实用检查清单

建议针对每份合同一次性整理文件,并在每次重大交货时更新。至少应按以下阶段进行:

阶段需核查及保存的内容
签约前制造商的报价单或报价书、1–2家备选供应商的报价、关于价格协商的往来函件、卖方选定文件。若各方之间存在所有权或控制权关联,需提供相关信息
合同及技术规格书单价、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规定的交货条款、付款方式及期限、附带条件的折扣、知识产权费用,以及运输、保险、包装费用由哪一方承担。任何价格和付款期限的变更均须以书面形式确认
装运前核对发票、装箱单和运输单据:商品名称、货号、数量、重量、金额。计算价格附加费。如需办理,需提供发货国的出口报关单
付款时与发票和合同相符的付款单据;若向第三方付款,需提供卖方的付款函;汇率确认函
提交报关单时计算成本结构,确保申报单与文件中的信息一致,明确约定由哪一方参与者负责答复查询及答复时限,预付款余额充足
海关询问时已明确时限及特征清单;文件包已完整汇编为一套;说明中附有附件引用;若文件缺失则提供解释;已提交答复的副本及提交确认函
放行后将文件存档以备放行后查验;已分析信息变更决定(如有);查验结束后退还保证金

如果您曾处理过数据更正,应该对这一流程已很熟悉。对于新商品编码和新供应商,我们建议在发货前就整理好文件:在货物抵达前,合同和发票尚可进行调整,否则事后修正将更为复杂。

常见问题

这些规定已经生效了吗?
关于特征、申请、时限和文件等章节所述内容,目前已生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法典》及2018年《条例》)。 关于欧经委员会(EEC)草案章节中提到的变更,目前尚未通过:讨论将持续至2026年10月23日。

那么,价格低于市场价算违规吗?
不。这只是要求提供文件和说明的理由。只有无法证实的不真实价格才构成违规。

如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该怎么办?
如果未能在放行截止日期前完成核查,海关将通知可依据第121条在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供担保(或在该条明确列举的情况下无需提供担保)后办理放行。 放行后,可在报关单登记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补交缺失的文件。

能否提前向海关提交说明?
法律并未作此要求:只有在发现可疑迹象时,海关才会要求提供文件和说明。但申报人有权在提交答复时一并提交其他证明文件(《规定》第9款),且提前准备材料更为有利:具体期限已在询问函中明确注明。

如果供应商拒绝提供文件该怎么办?
《规定》第10条:确认该文件不存在或不适用,或者确认持有该文件的人拒绝提供或未予答复,均可作为原因说明。 请保留请求及回复或未回复的确认函。

这仅适用于中国吗?
不。该规则适用于所有进口到欧盟海关辖区的商品,无论发货国为何。

如果该草案获得通过,进口成本会上涨吗?
该草案并未如此规定。它只是修改了查询和说明的程序。 如果某位进口商无法确认商品价值,导致需要重新计算应缴税款,其成本可能会增加,但这源于证明材料不足,而非价格规定本身。

来源

  • 欧经委员会(EEC)委员会决议草案及信息分析说明:欧经委员会法规草案门户网站,草案编号3644(讨论期为2026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
  • 欧亚经济委员会(EEC)2018年3月27日第42号决议 《关于对进口至欧亚经济联盟海关辖区的货物进行海关价值海关监管的特殊规定》,连同《条例》(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EEC)2019年5月21日第83号、 2021年4月6日第41号、2022年1月11日第9号决议修订版)。
  • 《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39、40、112、119、121、313、325、326条:文本见法律参考系统。

规范性文件的文本以2026年10月3日为准;在具体情况下适用前,请与最新版本进行核对。

 

 

我们将核实您将如何在合同中确认价格,并准备好相关文件以备海关查验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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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物流与海关清关专家 雅罗斯拉夫·洛吉诺夫

雅罗斯拉夫·洛吉诺夫——拥有40年经验的物流与海关清关专家。

 



关于价格的问题,往往并非出现在价格确实被压低的地方,而是出现在无法合理解释价格的地方。进口商清楚自己为何能以低价购入:直接合同、大宗采购、过季商品。 但文件中并未体现这些情况,检查员看到的只有数字和价差。因此,我建议将价格文件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折扣原因、价格协商及付款期限应在交易达成时就记录在案,而非等到收到询价时才补记。

第二点值得预留时间的是——时限。对询价的回复不能拖到最后一刻,因为来自国外卖家的文件不会立即送达。 请提前与供应商商定由谁在何时发送报价单、出口报关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并与海关代理商明确由谁签署说明文件。 如果欧经委员会(EEC)的草案获得通过,只会进一步强化这一逻辑:书面说明必须附有相关文件作为佐证。

总结

价值核查基于对文件和书面说明的索取,而《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和2018年《条例》目前已允许此类做法。 低价格本身并不构成违规,但必须能够通过文件加以证明:包括合同、技术规格、发票、付款凭证、运输及保险费用,以及原因说明。 欧经委员会(EEC)的草案目前尚在讨论中,并未改变现行规定,但它指明了未来方向:说明加文件佐证。请提交咨询申请,我们的专家将核查您如何证明合同中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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